自贡市献血管理办法最新:自贡市献血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献血管理,确保血液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献血的组织、动员、采集、储存、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本市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献血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各区(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或应要求可延长至六十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二章 献血动员与招募
第五条 自贡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无偿献血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库,为献血者提供个性化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献血者定期献血。
第三章 献血采集与储存
第九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献血采集,确保采集过程安全、卫生、规范。
第十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定期对采血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消毒,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建立血液储存制度,按照不同血型、不同品种分类储存,确保血液质量。
第十二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定期对库存血液进行检测,发现不合格血液应当及时销毁,并报告卫生健康部门。
第四章 血液运输与使用
第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血液运输,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卫生、规范。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及其制品,并严格按照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评估制度,对临床用血进行科学评估和管理,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和浪费。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临床用血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卫生健康部门。
第五章 献血者权益保障与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献血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使用血液及其制品,不得冒用他人献血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献血证明。
第十八条 献血者享有免费用血的权利,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对因献血造成身体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对全市献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采供血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血、储血、运输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取消采供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血液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献血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贡市献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以便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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